各市 (含定州、辛集市)语委、教育局,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,
各高等学校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,省语委成员单位:
现将 《河北省实施 <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>办法》印发
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河北省教育厅
2022年8月23日
河北省实施
《
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
》
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 (教育部
令第51号),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化管理,结合
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 (以下简称测试)是考查应试人运
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、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。
第三条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(以下简称省语委)负
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
及政策制定本省测试工作的政策、规定、规划、计划,对测试工
作进行组织协调、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。
第四条 河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(以下简称省语测中
心)作为省级测试机构,接受省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
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。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
作,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,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
查,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、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培训。负责编制
与国家语委制定的 《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》相配套的指导材料,
负责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和资格考核,定期组织测试机构
对测试员开展提高培训和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的考核。负责对省
属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:妥ぜ讲课舾叩妊=淌、省级国
家机关工作人员、有关行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,组织社会自
愿申请参加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工作,负责审核全省各测试站测
试成绩。
第五条 各市 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,省属高等学
校、中等职业学:妥ぜ讲课舾叩妊Sι枇⒂镅晕淖峙嘌挡
试站 (以下简称测试站),负责本地、本学校培训测试的具体组
织实施,测试员提高培训、业务考核,以及培训测试科研工作
等。
第六条 测试站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 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;
2.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工作;
3. 有10名以上测试员。
第七条 各市 (含定州、辛集市)语委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
局应积极争取独立设置测试站,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。
设置在市属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测试站,应保持相对独
立,接受所在市语委及所在学校的监督管理,并承担相应的培训
测试职能。
第八条 省属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:妥ぜ讲课舾叩妊
校所设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,应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
下开展工作,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,具体组织实施本校学生的培
训测试工作。
第九条 各级测试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—执行3相—关收费标准和规定,保证专款专用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十条 各级测试机构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工作
提供必要的条件,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、交通、食
宿、劳务等费用。
第十一条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,按照
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点安排完成测试任务,保证测试质量。
第十二条 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(以下简称
国测员)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(以下简称省测员)。国家测
试机构在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,统筹管理全国测试员
队伍建设。省语测中心在省语委指导下,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测
试员进行管理。
第十三条 测试员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组织
领导和支持下,主要承担以下职责:
1. 参加测试机构组织实施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;
2. 参与国家测试机构和省语测中心组织开展的测试业务指
导、监督、检查等工作;
3. 研究阐释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针政策,参与国家通
用语言文字推广宣传活动;
4. 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,配
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测试机构开展有关培训、调查、监测等工作。
第十四条 省测员由省语测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,考核合格
后颁发省测员证书。国测员由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培训和考核,考
核合格后颁发国测员证书。
第十五条 省测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 政治立场坚定,自觉爱国守法;
2. 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;
3. 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
律,熟练掌握 《汉语拼音方案》、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
论,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,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;
4.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。
第十六条 国测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 两年以上省测员资历;
2. 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3.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和
一定的科研能力。
第十七条 省测员参加国家测试机构组织的国测员培训和考
核,应经省语测中心推荐。获得国测员证书后,测试员应及时向
省语测中心登记备案。跨省域或测试站流动的测试员可向流入地
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申请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管理。
第十八条 测试员应认真负责、客观公正、廉洁自律,不得
泄露试卷、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测试相关信息,不得以个人
名义组织或实施测试。
第十九条 建立测试员聘任制度。按照分级管理、分级负责
的原则,由省语测中心、市级测试机构和省属高等学校、中等职
业学校以及驻冀部委属高等学校所设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
试员,并颁发聘书。聘期一般为3年。
第二十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制度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,测试
机构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定期考核测试员。考核应包
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政治表现、工作态度、测试能力、科研能
力、测试工作量、守工作纪律情况等。省部属单位所设测试机
构聘任的测试员由省语测中心和聘任机构共同负责考核,市级测
试机构聘任的测试员由市级测试站负责考核。原则上每3年考核
一次。考核分优秀、称职、不称职三个等级。考核不称职的不再
予以聘任,其他等级的可继续聘任。
第二十一条 建立测试员奖惩制度。测试机构对表现优秀的
测试员进行表扬奖励,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教育。违纪
情节严重的,由测试机构取消其参加测试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工
作单位;情节特别严的,报请省语测中心或国家测试机构核
准,收回其测试员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,在取得相应
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,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
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:
1. 教师;
2.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;
3. 影视话剧演员;
4.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5.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。
第二十三条 师范类专业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、影视话剧
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
试。
高等学校、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
利。
第二十四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。
在境内学习、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
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。
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,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
构报名参加测试。
视障、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,省语测中心应积极协调,
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。视障、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
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规定。
第二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,每级分为甲、乙两
等。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,一级乙等及以下由测试机
构认定后,经省语测中心审核确定。
第二十七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合格等级为:
1. 教师:幼儿园、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(含学校
的教育行政人员)达到二级乙等以上,其中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
等以上,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;
2.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:省级
广
播
电
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,普通话水平为一级甲等,其
他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,普通话水平为一级
乙等以上;
3. 影视话剧演员:达到一级乙等以上;
4.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:省、设区的市 (含定州、辛集市)
及雄安新区、市辖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,其他
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;
5.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:执行本
系统普通话合格等级要求;
6. 学生: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,其中与口语
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
业、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
为二级甲等以上。
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,由国家测试机
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。
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。
第二十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
证书,二者具有同等效力。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
统一印制,电子证书执行 《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》中关于普通
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。
纸质证书遗失的,不予补发,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
询测试成绩,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三十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,可以在测试成绩发
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议申请。
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
的决定。如受理,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第三十一条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,造成测试程
序混乱、作弊情况严重的,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
告、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,并由主管部门依法
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;构成
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、违反测试规定的,可
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,并通报其所在单
位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
考场纪律行为的,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
考试成绩,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
员档案。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,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员就读学校
或者所在单位。
第三十四条 本 《办法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2004年1月2
日颁布的 《河北省实施 <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>办法》同时
废止。
第三十五条 本 《办法》由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
解释。
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
2022年8月23日印发